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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下鐵道公司 地鐵工程爆破管理辦法(試行)

2020-08-19 16:15:57 發布者:青島順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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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下鐵道公司 

地鐵工程爆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施工單位的爆破作業行為,提高爆破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加強監理單位爆破安全監管力度,預防地鐵工程爆破事故的發生,依據《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66 號)等法律法規,結合青島市地鐵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露天爆破是指明挖車站、明挖區間隧道、基坑開挖和暗挖車站附屬結構明挖部分的巖土爆破;隧道爆破是指暗挖車站和暗挖區間隧道及橫通道的巖土爆破;井筒爆破是指豎井和斜井的巖土爆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地下鐵道公司(以下簡稱地鐵公司)所管理的地鐵工程爆破管理。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四條 地鐵公司職責

(一)地鐵公司安全質量處和工程管理處負責監督管理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在爆破工作中應履行的職責。

(二)地鐵公司安全質量處會同工程管理處等職能處室每月對各在建工地 進行一次檢查,通過查資料、看現場、聽匯報等形式進行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并按照合同和地鐵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條 監理單位職責

(一)編制爆破安全監理方案和爆破工程安全監理細則,經審批后,報地鐵公司安全質量處和工程管理處備案。按照細則進行爆破工程安全監理。

(二)檢查施工單位申報爆破作業的程序,對不符合批準程序的爆破工程, 有權停止其爆破作業,并向業主和有關部門報告。

(三)監督施工單位按批準的爆破方案施工;審驗從事爆破作業人員的資

格,制止無證人員從事爆破作業;發現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的,督促施工 單位收回其《安全作業證》。

(四)監督施工單位不得使用過期、變質或未經批準在工程中應用的爆破器材,監督檢查爆破器材的領取、使用、臨時保管和清退是否符合要求。

(五)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執行《爆破安全規程》和本辦法的情況,發現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有權停止其爆破作業,并向業主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施工單位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現行《爆破安全規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青島市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承擔與本單位資質相符的爆破工程。

(二)成立以項目經理為領導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周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研究部署爆破安全生產工作。

(三)各爆破工點應獨立設有爆破現場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員、爆破員、保管員、記錄員等。爆破現場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持有相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涉爆人員應持證上崗,并經青島市公安部門培訓考核合格。

(四)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職責,明確規定各類涉爆人員的職責和分工。

(五)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爆破班組每日進行爆破檢查,專職安全員每日進行爆破巡視,安全領導小組每周至少一次安全檢查。

(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落實“三級”教育和開工前的安全教育及施工過程的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教育每半月不少于一次。

(七)建立重大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對發現的事故隱患立即組織整改。

(八)建立爆破試驗制度,及時修正各項爆破參數,確保爆破施工安全,有效控制各類爆破危害。

(九)對從事地鐵工程的爆破作業人員,發現其不適合繼續從事爆破作業或因工作調動不再從事爆破作業,均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交回原發證部門。

異地施工應辦理有關證件的登記及簽證手續。保證涉爆人員無犯罪記錄。

(十)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十一)嚴格按照審批通過的爆破方案施工。落實爆破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藝的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十二)制定爆破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十三)對參加鉆孔、爆破施工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勞動保護,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十四)嚴格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統,做好采購入庫管理和出庫發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七條 爆破器材裝卸、搬運與保管

(一)炸藥、雷管等民爆物品配送至施工工地,由現場保管員負責接收,接收后的民爆物品應臨時存放在施工圍擋區域內的平坦安全處,炸藥與雷管必須分開放置,且相距不少于 25 米。

(二)遇暴風雨或雷雨時,不應裝卸爆破器材。

(三)裝卸搬運應輕拿輕放,裝好,碼平,卡牢,捆緊,不得摩擦、撞擊、 拋擲、翻滾、側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四)接收后的民爆器材臨時放置地點應遠離煙火,禁止吸煙,且搭設簡易帳篷。現場保管員負責看管,周邊采用警戒繩、紅旗等警示標志封閉圍擋,安排兩名警衛巡視,無關人員不允許在場。

(五)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六)同一作業區采用人工往爆破地點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在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2.不應 1 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炸藥和雷管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應放在衣袋里。

3.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亂丟亂放。

4.不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采取防滑措施、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七)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事先通知卷揚司機和信號工。

2.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不應運輸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員和信號工外,其他人員不應與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時,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邊緣。

5.用吊桶和斜坡卷揚運輸爆破器材時,速度不應超過 1m/s

(八)作業地點臨時存放爆破器材的規定:

1.運到爆破作業面的爆破器材,應有專人看管。

2.作業地點只應存放當班作業所需爆破器材。

3.存放場地周邊懸掛醒目標志,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入內。 

第八條 爆破器材檢驗 爆破器材檢驗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即包裝檢查、外觀檢查和性能檢驗。包裝檢查應逐箱(袋)進行,外觀檢查和性能檢驗抽樣進 行。

第九條 殘余炸藥、雷管等爆破器材的銷毀 在爆破作業過程中,由于拒爆、半爆等原因殘余的炸藥、雷管等爆破器材,應進行收集,經檢驗需要做銷毀處理的,應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的要求 進行銷毀。

第四章 爆破作業環境的規定

第十條 爆破作業環境應符合《爆破安全規程》之規定。

第十一條 爆破前應對爆破區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認定爆破作業環境的等級,并根據不同等級的作業環境,采取與該等級相符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條 爆破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應進行爆破作業。

(一)巖體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的。

(二)地下爆破作業區的炮煙濃度超過《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的標準。

(三)地下爆破工作面的空頂距離超過設計(或作業規程)規定的數值時。

(四)爆破會造成巷道涌水、堤壩漏水、河床嚴重受阻、泉水變遷的。

(五)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而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六)炮孔溫度異常的。

(七)作業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八)支護規格與支護說明書的規定不符或工作面支護損壞的。

(九)危險區邊界未設警戒的。

(十)光線不足、無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規定的。

(十一)未按《爆破安全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工作的。

第五章 爆破工程作業程序

第十三條 工程準備及爆破設計階段。包括工程資料的收集、爆破方案的確定、爆破技術設計、工程爆破項目和設計的審查和報批,同時著手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準備。

第十四條 施工階段。指按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的施工方法、施工順序和施工進度以及安全保障體系、質量檢查體系、設計反饋體系精心施工的階段。

第十五條 爆破實施階段。包括施爆指揮系統的組成,裝藥和堵塞,爆破網路連接,防護、警戒,起爆,爆后檢查、事故處理以及爆破總結等。

第六章 露天爆破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一般作業規定

(一)采取淺孔松動控制爆破方法施工,通過中間拉槽和分層施工形成小臺階式工作面。

(二)宜采取孔內微差爆破技術。

(三)鉆孔前應仔細檢查工作面,確保鉆孔質量。

(四)鉆孔前應進行測量放線,按照爆破方案確定爆破臺階高度。臨近邊坡,通過加密孔網參數、降低炸藥單耗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弱爆破對邊坡的擾動。

(五)確保開挖輪廓線符合設計要求。

(六)必須采取爆區防護,必要時再進行保護物防護和隔離防護。爆區防護一般采取膠皮炮被多重覆蓋。

(七)采取排水措施,確保爆破工作面干燥。若出現水孔,特別要加強堵塞工作。

第十七條 有關施工步驟的操作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

(一)鉆孔

1.作業人員應按照鉆孔施工圖進行鉆孔,確保鉆孔質量和數量。靠近邊坡進行鉆孔作業時,應先清理邊坡上的浮石,保證作業安全。

2.每個炮孔開鉆前要保證開口位置合理,避免炮孔的距離過大或過小。

3.爆區邊沿的炮孔在開鉆前應估計最小抵抗線的大小,當發現與設計相差10%以上時,應調整鉆孔的位置、方向和深度。

4.鉆孔完畢后,立即用草或編織物將孔口堵塞。

(二)裝藥

1.裝藥前應將作業區進行清場,采用警戒繩和紅旗等警示標志封閉作業區, 警戒人員來回巡視,無關人員和車輛禁止入內。施工場地禁止煙火。

2.裝藥前應進行孔網參數和炮孔檢查。

3.裝藥時要防止藥包與雷管脫離而引起拒爆。要保證炸藥的連續性,確保炸藥爆炸完全。

4.孔內裝入起爆藥包后嚴禁用力搗壓起爆藥包,防止早爆事故。

(三)填塞 確保填塞質量和填塞長度。用炮棍適當加壓搗實填塞材料,直至孔口,填塞材料為沙、黏土或黏土與沙的混合物、巖粉等。

第七章 隧道爆破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一般作業規定

(一)用爆破法貫通隧道,當兩個工作面相距15米時,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并應在雙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點派出警戒,待雙方作業人員都撤至安全地點后方準起爆。

(二)間距小于20米的兩個平行隧道掘進中的一個工作面需要進行爆破時, 應通知相鄰隧道的全體人員都撤至安全地點。

(三)工作面爆破時,應保持工作面與新鮮風流之間的暢通;爆破后人員進入工作面之前,應進行充分通風,并用水噴灑爆堆。

(四)在隧道內施工作業時嚴禁吸煙。

第十九條 各施工步驟的操作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

(一)技術交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5 個方面的內容:隧道概況;掏槽方式;爆破參數;起爆設計;特殊地段的鉆爆施工、爆破塊度、二次破碎、工序銜接等。

(二)測量放線。每個循環開始前由專業測量人員放線,作業人員應準確勾畫出隧道的輪廓。

(三)布孔。按照鉆孔布置圖布孔,掏槽孔不能隨意改變其炮孔位置、傾角和深度。

(四)施工準備

1.做好交接班工作,主要內容是查看上一個循環施工記錄,了解上個循環的爆破效果,是否有盲炮或殘藥、超欠挖情況及二次破碎的數量等。

2.爆破現場負責人到掌子面查看圍巖、滲水等情況,如有異常及時匯報。

3.檢查供風、供水、供電和排水系統,使整個作業場地處于較好的工作狀態。

4.檢查機械的完好狀態,檢查鉆桿、鉆頭及常用的配件、工具是否帶齊。

5.清理掌子面上的浮石和破碎層及底部留下的石渣,以便于鉆孔。

(五)鉆孔

1.嚴禁隨意超鉆,輕則影響爆破效果,重則會導致塌方。

2.周邊孔開孔位置和外插角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隨意更改,否則會導致爆破后超欠挖量加大。

3.開孔位置確實有困難(如遇巖石破碎、有殘孔 ),可適當調整,但調整范圍不得超過 5 倍炮孔直徑,周邊孔調整時只能在隧道輪廓線上選擇孔位。

4.底板孔下部炮孔在鉆完一個后應立即采用編織物等材料將其填塞。

5.嚴禁打干鉆,應采用濕式鑿巖。

(六)裝藥

1.裝藥前應檢驗所有炮孔,查看所領用的炸藥品種數量、雷管段別、數量及導爆索數量,對不能移走的施工設施進行覆蓋保護,對參加裝藥人員進行分工,通常兩人一組,1 人負責裝藥,一人遞送材料。

2.作業人員在裝藥前應仔細核對所裝炮孔與手上裝藥品種是否相符,核對 手上的雷管段別與所裝炮孔的位置相適應,不能擅自在分工范圍以外裝藥。

3.裝藥時應使用炮棍將炸藥裝到底,保持裝藥的連續。

4.周邊光爆孔采用縱向間隔裝藥時,預先按照計算結果將藥卷和導爆索綁 扎在竹片上。

5.上下傳遞炸藥或雷管時,應該手對手進行傳遞,嚴禁上下拋擲。

6.每次裝藥時,現場負責人必須靠在現場指揮,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七)填塞

1.嚴禁圖省事,裝藥后不堵孔。

2.堵塞時,每放入1節炮泥卷后用炮棍適當壓實,防止出現空洞。

3.填塞過程中防止導爆管被砸斷、砸碎。

(八)網路連接

1.采用導爆管起爆網路,應當先按規定數目將導爆管捆成束,所有導爆管分束完成后,將各束拉起,檢查掌子面上是否還有未連接(或過于松動)的導爆管。

2.導爆管網路接入傳爆雷管前,應將連接部分用干布擦拭干凈,防止影響傳爆,造成拒爆。

3.周邊光爆孔采用導爆索起爆時,應保證傳爆雷管與導爆索、導爆索與導爆索連接方向正確。

4.由于掌子面空間有限,應對每個傳爆雷管進行防護。

(九)避炮

1.在隧道中爆破,不僅要防飛石,而且要防爆破沖擊波、洞頂石塊掉落和炮煙中毒等危害,因此必須周密做好避炮工作。避炮時要注意:不在無永久支護的地方避炮;不在無新鮮風流地方避炮;不在無強力防護措施的地方避炮。

2.防止炮煙中毒必須做到:爆破時所有洞內人員一律撤出洞外;嚴格執行通風管理制度,禁止冒著炮煙進洞;當發現炮煙從爆堆或巖縫中逸出應盡快用濕布捂住口鼻,并通知洞內所有人員撤離;若條件允許,可用灑水的方法消除炮煙;做好炮煙檢測工作。

(十)爆后檢查、找頂

1.按照《爆破安全規程》要求進行爆后檢查,未經檢查處理的掌子面禁止人員進入。

2.每次爆破后都要進行找頂工作,其任務是將爆破后新暴露的頂部和邊幫 巖面上存在的危石處理掉,避免掉下來砸傷人員。找頂時應注意:在進入找頂區域前,應先在外部通看全部,確認沒有危險時方可進入;有兩人同時完成找頂工作,即一人撬危石,另一人注意操作者的頭頂上方;作業面備好照明燈具,要亮度足夠大,能覆蓋較大面積;找頂時要先看清腳下,站在穩定的石塊上,頭頂無危石的地方;撬幫問頂要全面、仔細、認真,先將重點危石撬完后,按 順序一片一片敲打巖面,不遺漏。

第八章 井筒爆破施工安全管理

井筒爆破施工作業環境相比隧道更差,尤其作業面經常浸泡在水中,在爆破施工中應引起足夠重視。

第二十條 一般作業規定

(一)豎井、斜井的掘進爆破,起爆時井筒內不應有人,井筒內的施工提升懸吊設備,應提升到施工組織設計規定的爆破危險區范圍以外。

(二)運送爆破器材時,除爆破員和信號工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內。裝藥時不得在吊盤上從事其他作業。

(三)井筒內運送起爆藥包,應把起爆藥包放在專用木箱或提包內;不適用底式吊桶;不應同時運送起爆藥包與炸藥。

(四)井筒掘進爆破時,應打開所有的井蓋門,與爆破作業無關的人員應撤離井口。

第二十一條 豎井爆破施工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項 豎井由于作業面經常浸泡在水中,施工中需制定針對性的作業方案,除了要遵守隧道爆破作業的操作要求外還必須做到:

(一)調查豎井施工區域水文地質資料,配備水泵能力應與井內涌水量相符,保證場地無積水。

(二)每作業循環開始前應先挖好集水坑,坑的容積盡可能大,還要避開炮孔位置。

(三)已鉆好的炮孔最好用直徑比炮孔略大,長度不被水淹沒的木棍將孔口塞住。

(四)優化設計方案。例如將作業面分成兩部分,形成高差,每次僅爆破一半,另一半可充當集水坑,同時又起到臨空面的作用,可降低炸藥單耗,提高爆破效果,控制巖石拋擲方向。

(五)作業面狹窄且常有水,若不能正常布孔,作業人員在開鉆前應參照周圍炮孔的位置確定開鉆位置,保證鉆孔精度。

(六)爆破后,按照《爆破安全規程》的要求進行爆后檢查,并檢查邊幫危石情況,發現盲炮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斜井的爆破施工綜合了隧道和豎井的一些特點,應同時參照兩者的要求進行施工。

第九章 爆破網路敷設

本辦法只對導爆管起爆網路、導爆索起爆網路敷設做以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導爆管起爆網路敷設

(一)網路敷設前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對操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二)連入傳爆雷管前,應核對導爆管束數量、炮孔數和導爆管根數。

(三)敷設網路應避免對導爆管砸、拉、折等,不打死結,炮孔內不得有接頭。

(四)導爆管簇聯綁扎需注意:雷管聚能穴與傳爆方向相反;聚能穴到導爆管端頭的距離不小于 15 厘米;一發雷管起爆量不得超過 10 根導爆管;傳爆雷管應位于導爆管束的中央;綁扎牢固,用膠布包纏不少于 3 層。

(五)采用導爆四通的,應正確連接。

(六)作業面上的導爆管擺放清晰有條理、就近連接。

(七)網路敷設時同圈的掏槽孔分到一組,用同一組雷管起爆。

(八)采用厚紙板、沙包或橡皮管等材料將導爆管束覆蓋或包裹。

第二十四條 導爆索起爆網路敷設

(一)應在木板上使用鋒利刀具切割導爆索,不得使用剪刀剪斷導爆索。

(二)應采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連接。搭接時兩根導爆索搭接長度不小于 15 厘米,支線與主線傳爆方向的夾角小于 90°。

(三)連接導爆索中間不應出現打結或打圈;交叉敷設時應在兩根導爆索之間設置厚度不小于 10 厘米木質墊塊。

(四)起爆雷管與導爆索捆扎端端頭距離不小于 15 厘米,雷管聚能穴朝向 傳爆方向。

第十章 爆破通告、警戒與信號

第二十五條 爆破通告

(一)裝藥前 1d-3d 應發布爆破通告,內容包括:爆破地點、每次爆破起爆時間、安全警戒范圍、警戒標志、起爆信號等。爆破通告除以書面形式通知當地有關部門、周圍單位和居民外,還應以布告形式進行張貼。

(二)臨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進行臨時交通管制時,應預先申請并至少提前 3d 由交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發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三)爆破必須確保施工區段內及其附近的管線安全,爆破可能危及供水、 排水、供電、供氣、通訊等線路時,爆破前都應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六條 爆破警戒

(一)裝藥警戒范圍由爆破工作領導人確定,裝藥時應在警戒區邊界設置明顯標志并派出崗哨。

(二)爆破警戒范圍由設計確定。在危險區邊界,應設有明顯標志,并派出崗哨。

(三)執行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按指令到達指定地點并堅守崗位。

第二十七條 信號 應包括預警信號、起爆信號、解除信號,各類信號均應使爆破警戒區域及

附近人員能清楚地聽到或看到。

第十一章 爆后檢查與盲炮處理

第二十八條 爆后檢查等待時間

(一)露天淺孔爆破,爆后應超過 5 分鐘,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如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 15 分鐘后才能進入爆區檢查。

(二)露天深孔爆破,爆后應超過 15 分鐘,方準檢查人員進入爆區。

(三)露天爆破經檢查確認爆破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現場負責人同意,方準許作業人員進入爆區。

(四)地下開挖工程爆破后,經通風吹散炮煙、檢查確認井下空氣合格后、等待時間超過 15 分鐘,方準許作業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第二十九條 爆后檢查內容

(一)確認有無盲炮。

(二)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穩定,有無危坡、危石。

(三)地下爆破有無冒頂、危巖,支撐是否破壞,炮煙是否排除。

第三十條 處理

(一)檢查人員發現盲炮及其他險情,應及時上報或處理;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無關人員不應接近。

(二)發現殘余爆破器材應收集上繳,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盲炮處理

(一)一般規定

1.處理盲炮前應有爆破領導人定出警戒范圍,并在該區域邊界設置警戒,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許進入警戒區。

2.派有經驗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或爆破員處理盲炮。

3.導爆索和導爆管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應首先檢查導爆管是否有破損或 斷裂,發現有破損或斷裂的應修復后重新起爆。

4.不應拉出或掏出炮孔的起爆藥包。

5.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銷毀;在不能確認爆堆無殘留的爆破器材之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6.盲炮處理后應有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或提交報告,說明產生盲炮的原因、 處理的方法和結果、預防措施。

(二)淺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1.經檢查確認起爆網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2.可打平行孔裝藥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應小于0.3米,為確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從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堵塞物。

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孔內堵塞物掏出,用藥包誘爆。

4.可在安全地點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應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孔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有下一班繼續處理。

(三)深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1.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著,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著,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 10 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 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確定并經爆破領導人批準。

3.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時,可取出部分堵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進一步處理。

第十二章 爆破有害效應預防

第三十二條 爆破振動的預防

(一)施工單位每次爆破都要進行爆破振動監測,將監測結果記錄存檔,接受第三方監測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確保爆破振動控制在安全允許標準以內。

(二)選取的爆破安全允許振速應充分考慮爆點周邊建(構)筑物及管線、 道路等質量狀況,確保爆點周邊的建(構)筑物及管線、道路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爆破沖擊波的預防 按照《爆破安全規程》要求,使人員及設備撤離地點符合空氣沖擊波超壓的安全允許標準。

第三十四條 爆破飛石的預防 人員和保護物撤離地點應滿足安全要求。 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爆破前,危險區內的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第三十五條 爆破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預防 符合《爆破安全規程》和相關規定要求,加強爆破后通風、排煙、降塵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爆破噪聲的預防

爆破噪聲為間歇性脈沖噪聲,《爆破安全規程》規定在城鎮爆破中每一個脈 沖噪聲應控制在 120dB 以下,若超出青島市環保部門的規定,應以環保部門的 標準執行。復雜環境條件下,噪聲控制由安全評估確定。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涉及部分,按有關法律法規、條例、規范、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地下鐵道公司安質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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