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類建(構)筑物爆破拆除
11.7.1 樓房類建(構)筑物爆破拆除倒塌方式的選取,應遵守以下規定:
——根據建(構)筑物的結構特點、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倒塌方式:
——當倒塌場地條件受到限制,應采用原地坍塌、單向折疊或雙向折疊、逐段塌落的倒塌方式;
——當有足夠的倒塌場地,但因周邊環境要求需控制塌落振動,應采取多缺口的單向折疊或多向折疊倒塌方式。
11.7.2 建筑物拆除爆破后出現未倒塌或未完全倒塌的事故時,應立即封鎖現場,禁止人員入內。在確定建筑物處于穩定狀態的情況下,由有經驗的技術人員入內檢查,并按下列方式處置:
——如果屬于起爆網路問題,經爆破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可重新連接網路進行二次爆破;
——因設計原因造成未倒塌或未完全倒塌的,應采用機械方法處理。
——如因機械拆除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確需采用爆破方法施工的,需對未倒建筑物進行結構分析,重新制訂爆破方案,經公安部門組織專家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11.7.3 剪力墻、筒體結構的樓房可采取將墻體等效為柱子的承載方法進行預拆除,爆破時應采用高等級的防護措施。鋼筋混凝土剪力墻應進行試爆調整爆破設計參數。
11.7.4 爆破設計應設計計算樓房拆除爆破的塌落振動和飛濺物對保護物的影響,并采取必要的減振、防振及緩沖等措施,提出必要的監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