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起爆
9.1 起爆方法
9.1.1 折除爆破,應使用電雷管或導爆管起爆,嚴禁采用導火索起爆法起爆。
9.1.2 拆除爆破,應采用電爆網路或復式導爆管起爆網路。
9.1.3 采用電雷管起爆時,必須對爆區內的雜散電流和射頻電的強度進行檢測。若電流強度超過安全允許值時,禁止采用普通電雷管起爆。
9.2 起爆站
9.2.1 重要建(構)筑物的拆除爆破,必須設立起爆站。
9.2.2 電力起爆站必需配備:
a. 專用動力電源、照明電源或起爆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爆破網路中各個電雷管所需的準爆電流值。
b. 專供爆破網路檢測用的儀表。
c. 裝在專用起爆箱內的起爆開關。
d. 電工工具和警報裝置。
9.2.3 起爆站應設在安全地點,并具有避炮作用。
9.3 起爆電源
9.3.1 起爆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爆破網路的要求。
9.3.2 采用起爆器起爆時,起爆前應對起爆器的功能進行檢查,以確保起爆的可靠。
9.4 起爆負責人
9.4.1 起爆負責人在指揮長的領導下,全面負責起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a. 負責監督、檢查爆破員鋪設的爆破網路的質量;
b. 負責爆破網路總電阻的檢測、校核和修正工作;
c. 保管起爆開關箱和起爆器的鑰匙。不準交給他人;
d. 有權制止無關人員進入站內;
e. 負責檢查起爆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9.5 告知和信號
9.5.1 起爆前三天,應以書面形式報告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并以文字方式告知爆區附近全體居民,使他們知道起爆時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聲響信號的意義以及發出信號的方法和時間。及時組織人員疏散和設備搬遷。
9.5.2 爆破時必須同時發出聲響信號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
第一次信號--預告信號。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應立即撤離到危險區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點。在危險區入口處應設立崗哨。
第二次信號--起爆信號。確認人員和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方準發出起爆信號。根據起爆信號,準許起爆。
第三次信號--解除警戒信號。經檢查人員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在未發出解除警戒信號之前,負責警戒的人員應堅守崗位,除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的檢查人員外,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內。
9.6 起爆
9.6.1 指揮長檢查起爆前的各項工作并確認符合要求后,方準下達起爆指令。
9.6.2 起爆口令,宜采用倒數計數法。
10 爆后檢查
10.1 安全檢查及處理
10.1.1 爆后必須等待建(構)筑物倒塌穩定之后,檢查人員方準進入現場檢查。
10.1.2 發現尚未塌落穩定的局部地方時,爆破負責人應立即劃定安全范圍,派專人看守,無關人員不得接近。
10.1.3 發現盲炮或尚未塌落穩定部分,應立即制定處理方案,并派專人進行處理。
10.1.4 檢查中發現有殘余爆破器材時,應在以后的清除爆查過程中,由專人負責尋找和處理。
10.2 盲炮處理
10.2.1 嚴禁從盲炮中拉出電雷管腳線或導爆管。
10.2.2 處理盲炮時,應采取措施,消除由于爆破條件變化而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在所有人員撤至安全區域后,方可按常規起爆要求進行第二次起爆。
10.2.5 從盲炮中收集的未爆炸藥和殘留雷管,應在指揮長同意后,及時處理銷毀。將每個盲炮的位置、藥量及當時的狀況逐一記錄,經指揮長簽字后存檔,并向公安局備案。
10.3 警戒解除
10.3.1 爆破負責人應在爆后進入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向指揮長提出正式報告,并在報告記錄上簽字。
10.3.3 指揮長收到報告并確認安全后,方可下達解除警戒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