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爆器材的出入庫,必須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產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和《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安全管理制度》,保證庫存與出入庫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準確無誤。
二、收存爆炸物品要堅持四不入庫:
(一)沒有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或其他規定手續的不入庫;
(二)爆炸物品品種、數量不清的不入庫;
(三)包裝不符、超量的不入庫;
(四)爆炸物品過期失效、變質的不入庫。
三、發放爆炸物品要堅持四不發放:
(一)沒有本單位發貨單據的不發放;
(二)運輸工具不當和沒有押運人員的不發放;
(三)品種、數量與單據不符的不發放;
(四)過期失效、變質的不發放。
四、產品出入庫前,安全管理人員、庫管員,要認真檢查專用運輸車輛是否合乎安全要求,保證安全后方可進入庫區。值班人員應認真填寫出入庫區車輛記錄。
五、產品出庫時本著先進先出的原則,按有效期的先后順序出庫。
六、出入庫時必須有專業的安全人員現場監督,裝卸人員穿戴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按裝卸規程要求進行裝卸作業。
七、收發爆炸物品要認真登記,日清月結,賬目清楚。要定期清點庫存,入庫與出庫數量詳細準確、帳物相符。
八、出入庫的爆破器材實物、數量、規格和貨單不符時,要予以扣留,并及時復查;如找不出原因,要立即報告公司。
九、危險品庫房的各種管理帳目要記錄清晰、準確無誤。